(2009)杭拱商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09-02-1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金××铝××有限公司××司与杭州××××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铝××有限公司××司,杭州××××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拱商初字第170号原告金××铝××有限公司××司,住所地杭州市××路××室。法定代表人张×。委托代理人邢××、邵×。被告杭州××××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路××大厦××楼。法定代表人穆××。本院在审理原告金××铝××有限公司××司诉被告杭州××××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铝××有限公司××司以被告已支付货款为由于2009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铝××有限公司××司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铝××有限公司××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43元,减半收取971.5元,由原告金××铝××有限公司××司负担。审判员 洪 影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谢燕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