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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临商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09-02-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杭州××集团有限公司××司与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集团有限公司××司,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临商初字第146号原告:杭州××集团有限公司××司,住所地:温州市××大道东××市××楼××楼。负责人:吴××。委托代理人:钱×。被告:黄××。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集团有限公司××司(以下简称温州××司)为与被告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司于2009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许原告杭州××集团有限公司××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0元,由原告杭州××集团有限公司××司负担。审 判 员  屈柔刚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叶常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