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临商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09-02-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杭州××集团有限公司××司与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集团有限公司××司,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临商初字第146号原告:杭州××集团有限公司××司,住所地:温州市××大道东××市××楼××楼。负责人:吴××。委托代理人:钱×。被告:黄××。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集团有限公司××司(以下简称温州××司)为与被告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司于2009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许原告杭州××集团有限公司××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0元,由原告杭州××集团有限公司××司负担。审 判 员 屈柔刚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叶常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