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西商初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09-02-11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杭州三瑞机械有限公司与杭州华电华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西商初字第338号原告:杭州三瑞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岳强。委托代理人:梁冬辉。被告:杭州华电华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三瑞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华电华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三瑞机械有限公司于2009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杭州三瑞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杭州三瑞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计187.5元,由原告杭州三瑞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雪梅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莲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