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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西商初字第367-1号

裁判日期: 2009-02-11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金威与王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威,王葵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西商初字第367-1号原告:金威。委托代理人:陈永然。被告:王葵。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威诉被告王葵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威于2009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金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及财产保全申请费2020元,合计4920元,由原告金威负担。审判员  陈雪梅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莲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