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瑞商初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09-02-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蔡××与瑞安市××××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瑞安市××××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298号原告蔡××。被告瑞安市××××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瑞安市塘下镇××前村。法定代表人池××。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与被告瑞安市××××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于2009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蔡××负担。代理审判员 傅爱芬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江文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