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上商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09-02-1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和盟××有限公司与上××××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和盟××有限公司,上××××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上商初字第67号原告:杭州和盟××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室。法定代表人:王××。委托代理人:卢××。被告:上××××司。法定代表人:徐××。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和盟××有限公司诉被告上××××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于2009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和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杭州和盟××有限公司25元,由原告杭州和盟××有限公司负担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13元,由原告杭州和盟××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国芬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丹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