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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江商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09-02-1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杨××与浙江××××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浙江××××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江商初字第135号原告杨××。被告浙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萧山区义桥镇××号。法定代表人吴××。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浙江××××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09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74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871.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00元,合计人民币11871.5元,由原告杨××负担。审 判 员 夏明贵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李石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