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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舟普民商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09-02-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应宣德与张赛红、孙亚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宣德,张赛红,孙亚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舟普民商初字第119号原告应宣德,陀区朱家尖街道福兴路444号。被告张赛红,陀区朱家尖街道老佃房村大沙26号。被告孙亚连,陀区朱家尖街道五眼村二眼契3号。原告应宣德诉被告张赛红、孙亚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2月10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勇适用简易程序独任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处分自己权利和义务,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于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于原告李明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周 勇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戴秀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