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舟普民商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09-02-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应宣德与张赛红、孙亚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宣德,张赛红,孙亚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舟普民商初字第119号原告应宣德,陀区朱家尖街道福兴路444号。被告张赛红,陀区朱家尖街道老佃房村大沙26号。被告孙亚连,陀区朱家尖街道五眼村二眼契3号。原告应宣德诉被告张赛红、孙亚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2月10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勇适用简易程序独任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处分自己权利和义务,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于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于原告李明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周 勇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戴秀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