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诸商初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09-02-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建材有限公司与王甲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建材有限公司,王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202号原告:浙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村。法定代表人:杨××。委托代理人:王乙。委托代理人:孟××。被告:王甲。委托代理人:郭××。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甲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建材有限公司于2009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原告浙江××建材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王甲的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27元,依法减半收取2913.50元,由原告浙江××建材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志军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