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萧商初字第679号
裁判日期: 2009-02-1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汪××与徐甲、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徐甲,徐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679号原告汪××。被告徐甲。被告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汪××与被告徐甲、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于2009年2月11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汪××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立军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海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