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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萧商初字第679号

裁判日期: 2009-02-1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汪××与徐甲、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徐甲,徐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679号原告汪××。被告徐甲。被告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汪××与被告徐甲、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于2009年2月11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汪××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立军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海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