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象商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09-02-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湖州××中××司与象山××制衣厂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中××司,象山××制衣厂
案由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象商初字第47号原告:湖州××中××司。织交易区××号。法定代表人:邹××。委托代理人:许××。被告:象山××制衣厂。住所地象山县××××瀛路西首。代表人:郑××。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中××司与被告象山××制衣厂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州××中××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谢 敏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白东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