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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盐商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09-02-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海盐××××净水材料有限公司与海盐县××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盐××××净水材料有限公司,海盐县××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盐商初字第30号原告:海盐××××净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澉××镇澉南村。法定代表人:陈××。被告:海盐县××纸××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东堍。法定代表人:肖××。本院在审理原告海盐××××净水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海盐县××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2月10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盐××××净水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81元,减半收取34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沈建良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朝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