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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海法商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09-02-1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宁波和泰进出口有限公司与泛亚班拿国际运输代理(中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和泰进出口有限公司,泛亚班拿国际运输代理(中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海法商初字第45号原告:宁波和泰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横河路22号5幢536室。法定代表人:庄霞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本荣,浙江甬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丽,浙江甬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泛亚班拿国际运输代理(中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东渡路55号华联写字楼1309室。负责人:邵玉仪。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和泰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泛亚班拿国际运输代理(中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损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和泰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09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和泰进出口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和泰进出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宁波和泰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辉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庄志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