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秀洲民二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09-02-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文芳、陈文芳为与被告金华市德威箱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与金华市德威箱包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芳,陈文芳为与被告金华市德威箱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金华市德威箱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秀洲民二初字第15号原告:陈文芳(系嘉兴市经开兴宇缝纫设备商行个体业主),男,1971年8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惠安县东园镇琅山村东湖52号,现住浙江省嘉兴市禾兴北路时代广场b幢601-602室。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顾德生,浙江力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华市德威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衢路1868号3号厂房。法定代表人:杨建军。原告陈文芳为与被告金华市德威箱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8年11月18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08年11月28日,本院应原告申请,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5000元。2008年12月23日,本院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顾德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法定代表人杨建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文芳起诉称:2008年4月,被告向原告洽购超速牌缝纫设备,并要求原告先供货试用。为此,原告于同年4月20日将ky-4520、ky368h、ky4501三种型号的超速牌缝纫设备各1台(套)送至被告处供其试车。2008年6月5日,原被告签订买卖合同,由试用转为销售,单价分别为7350元、2000元、7300元,共计货款16650元,双方约定10天内付清全款。此后,被告经催讨未支付款项。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16650元、逾期付款的违约金5000元(从2008年6月15日按每日千分之三计算至2008年10月30日)、律师代理费2000元。为证明其主张,原告陈文芳提交以下证据:1.2008年6月5日嘉兴市经开兴宇缝纫设备商行与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1份,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ky-4520超速牌双针总合送平车、ky368h超速牌双压上下送平车、ky4501超速牌单针总合送平车各1台,共计货款16650元。合同并约定:交货日期为2008年6月5日(试车转销售);交货地点为被告公司;付款方式为现金,不含税,交货后十日内付清金额;买方拖延付款的,每逾期一日按逾期货款总额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因买方违约以致通过法律程序解决争议的,买方须赔偿卖方为此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等经济损失,等。合同由张冰妮作为被告代表签字。2.2008年6月5日原告方开具给被告的出货单2份,注明为试车转销售,被告方签收人为张冰妮,原告用以证明2008年6月5日买卖合同上的标的物已交付被告。浙江力协律师事务所向原告收取律师费用的发票1份,金额为2000元。被告金华市德威箱包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也未对上述证据提出质证意见。本院认为,以上证据确凿,可以证明被告向原告购买缝纫设备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基于此,本院对原告陈述的案件事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购货后应当按约支付价款,逾期付款的并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和律师费用。由于按合同约定计算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当适当予以减少,本院认为以每日万分之四计算较为妥当。原告陈文芳系嘉兴市经开兴宇缝纫设备商行(个体工商户)业主,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主张该个体工商户的债权。被告法定代表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金华市德威箱包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文芳价款16650元、违约金919元(以16650元为基数,从2008年6月15日起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至2008年10月30日),赔偿原告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000元。二、驳回原告陈文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96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270元,合计466元,由原告陈文芳负担51元,被告金华市德威箱包有限公司负担415元,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后附页)审判员 李江平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于 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