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碑行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09-02-11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某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一大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某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一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某某市碑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9)碑行初字第19号原告杨某某,无业。委托代理人吕某某,男,汉族,1973年4月17日出生,无业。被告某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一大队,住所地本市乐居场313号。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该大队队长。委托代理人谭某某。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某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一大队行政处罚一案,原告于200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交行政起诉状,要求被告返还罚款200元以及保管费30元。2009年1月20日,本院对该案予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由于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原告于2009年2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双方行政争议已经协调解决,并以履行完毕,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崔立新代审判员 张 彬代审判员 杨淑香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车 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