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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商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09-02-11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绍兴县安昌盛顺纺织厂与绍兴县程伟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安昌盛顺纺织厂,绍兴县程伟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94号原告:绍兴县安昌盛顺纺织厂(组织机构代码:X0957131-X)。住所地:绍兴县安昌镇盛陵村李家娄。负责人:徐金仁,系厂长。委托代理人:赵金法,浙江明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县程伟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3876453)。住所地:绍兴县柯桥街道时代广场A座602-6。法定代表人:胡卫江,系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安昌盛顺纺织厂诉被告绍兴县程伟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10日以原、被告双方已于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安昌盛顺纺织厂撤回对被告绍兴县程伟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60元,减半收取2,93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维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傅加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