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龙法执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09-02-11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邹炳龙等人诉齐翔建设集团七台河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炳龙等人,齐翔建设集团七台河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龙法执字第586号申请执行人邹炳龙等人,男,197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宾县。被执行人齐翔建设集团七台河分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5)新民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书,通知被执行人齐翔建设集团七台河分公司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齐翔建设集团七台河分公司拒绝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齐翔建设集团七台河分公司银行存款60,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谷庆君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