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平民一初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09-02-1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庞志广与郭广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志广,郭广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平民一初字第353号原告:庞志广,男,1962年12月24日生,汉族,职工,住平度市。被告:郭广杰,男,汉族,农民,住平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庞志广与被告郭广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庞志广于2009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庞志广在起诉立案后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志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庞志广负担。审判员 于 明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苗振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