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平民一初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09-02-1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庞志广与郭广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志广,郭广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平民一初字第353号原告:庞志广,男,1962年12月24日生,汉族,职工,住平度市。被告:郭广杰,男,汉族,农民,住平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庞志广与被告郭广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庞志广于2009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庞志广在起诉立案后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志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庞志广负担。审判员 于 明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苗振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