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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海商初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09-02-1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与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海商初字第437号原告:张××。被告:董××。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09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68元,减半收取334元,由原告张××负担。审判员  汤良飞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莹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