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海商初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09-02-1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与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海商初字第437号原告:张××。被告:董××。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09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68元,减半收取334元,由原告张××负担。审判员 汤良飞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莹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