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766号
裁判日期: 2009-02-1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方文心与陈文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文心,陈文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766号原告方文心,男,196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职工,住义乌市稠城街道江东新村8幢5单元140室。被告陈文通,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六石塘村2组。本院在受理原告方文心诉被告陈文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文心于2009年2月11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陈文通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稠城街道东方大厦9-1号房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陈文通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稠城街道东方大厦9-1号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洪金星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