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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东民初字第1625号

裁判日期: 2009-02-11

公开日期: 2018-04-24

案件名称

胡XX与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XX,李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东民初字第1625号原告胡XX,男,1967年11月2日生,汉族,江西省安义县人。被告李XX,男,1976年2月13日生,汉族,江西省丰城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XX诉被告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定于2009年2月11日上午8:45开庭审理,并依法送达开庭传票,但原、被告双方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由原告胡XX预交受理费625元,由原告胡新煌承担。审 判 长  熊 娟审 判 员  罗颖芳人民陪审员  胡慧卿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陶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