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永瓯商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09-02-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林××与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永瓯商初字第35号原告:林××。被告:余××。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诉被告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于2009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和解,且被告已经履行了还款义务,双方之间的矛盾已经解决,现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妥,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聪碧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吴 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