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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永瓯商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09-02-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林××与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永瓯商初字第35号原告:林××。被告:余××。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诉被告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于2009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和解,且被告已经履行了还款义务,双方之间的矛盾已经解决,现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妥,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聪碧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吴 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