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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莲民一初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09-02-11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白建忠诉被告王磊腾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建忠,王磊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莲民一初字第355号原告白建忠,男,1969年11月17日出生,回族。委托代理人訾长雷,西安市莲湖区西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磊,男,1970年3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建忠诉被告王磊腾房纠纷一案中,原告白建忠于2009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建忠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建忠撤回起诉。诉讼费1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减半负担650元。审判员  郭蓉英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