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莲民一初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09-02-11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白建忠诉被告王磊腾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建忠,王磊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莲民一初字第355号原告白建忠,男,1969年11月17日出生,回族。委托代理人訾长雷,西安市莲湖区西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磊,男,1970年3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建忠诉被告王磊腾房纠纷一案中,原告白建忠于2009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建忠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建忠撤回起诉。诉讼费1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减半负担650元。审判员 郭蓉英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