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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余商初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09-02-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宁波××药××司与余姚市梁××供销合作社××药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药××司,余姚市梁××供销合作社××药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304号原告:宁波××药××司,。法定代表人:黄××。被告:余姚市梁××供销合作社××药店,住所地:余姚市梁××镇××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药××司诉被告余姚市梁××供销合作社××药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药××司于2009年2月11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药××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药××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药××司负担。审 判 员 陆利炳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艳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