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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安商初字第195-2号

裁判日期: 2009-02-1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董××、董××与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与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浙江××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安商初字第195-2号原告:董××。委托代理人:喻××。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街道××号,注册号330681000003516。法定代表人:黄××。原告董××与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2日立案受理,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于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亦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故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诸暨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因公路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及运输始发地、目的地人民法院均有权管辖,本案中,原告系为被告负责施工的安吉县梅溪新城(二期)运输货物,运输目的地在安吉县,故安吉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被告提起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彭瑞森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宁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