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舟普商初字第124-1号
裁判日期: 2009-02-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乐梅淡与姚军明、戚飞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梅淡,姚军明,戚飞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舟普商初字第124-1号原告乐梅淡,陀区沈家门街道菜市路123号金禾苑4幢1单元703室。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俞宏波,浙江星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胡宇波,浙江星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姚军明,陀区东港街道中昌街101号颐景园21幢601室。被告戚飞苏,陀区东港街道中昌街101号颐景园21幢6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乐梅淡诉被告姚军明、戚飞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乐梅淡于2009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对被告姚军明名下的坐落于东港颐景园21幢601室的房屋予以诉讼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乐梅淡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姚军明名下的坐落于东港颐景园21幢601室的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赵智广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张佩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