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金义商初字第654号

裁判日期: 2009-02-1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朱天军与陶文贡、义乌市大达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天军,陶文贡,义乌市大达汽车修理有限公司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654号原告朱天军,男,197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赤岸镇山盆村1组。被告陶文贡,男,197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江东新村19幢306室。俞徐英,女,197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江东新村19幢306室。被告义乌市大达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西城路122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天军诉被告陶文贡、俞徐英、义乌市大达汽车修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天军于200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天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62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闽芳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 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