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淳民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09-02-11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徐某与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淳民初字第82号原告徐某,农民。委托代理人余云强,男。被告余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09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对被告余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章保军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徐金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