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衢商终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09-02-1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江小春为与被上诉人傅国富、郑文祥合伙协议纠纷、傅国富等与江小春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小春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衢商终字第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江小春,男,1964年2月18日出生,农民,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石梁镇塘公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傅国富,男,1963年8月29日出生,农民,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石梁镇麻蓬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郑文祥,男,1951年5月1日出生,农民,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石梁镇石梁村。两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赵东雁,浙江新联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吴小虎,浙江新联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上诉人江小春为与被上诉人傅国富、郑文祥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08)柯民二初字第8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江小春以已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9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小春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小春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 昱审判员 祝惠忠审判员 叶晓春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楼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