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拱商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09-02-1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和厂与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司、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和厂,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司,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拱商初字第54号原告杭州××和厂,住所地浙江省××下城区草庵村××组。法定代表人孙××。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韩××。被告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区××4f。诉讼代表人王××。被告浙江××���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和厂(以下称原告)诉被告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司、被告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各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和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28元,减半收取计1564元,由原告杭州××和厂负担。审 判 员 石 红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余金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