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台温商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09-02-1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王辅明与陈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辅明,陈辉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71号原告:王辅明,市太平街道西郊路151弄53号。委托代理人:陈峰,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辉,太平街道东辉小区42幢305室。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辅明与被告陈辉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辅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王辅明负担。审 判 长 缪雪芳审 判 员 沈小忠审 判 员 蔡 焱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