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温商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09-02-1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王辅明与陈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辅明,陈辉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71号原告:王辅明,市太平街道西郊路151弄53号。委托代理人:陈峰,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辉,太平街道东辉小区42幢305室。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辅明与被告陈辉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辅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王辅明负担。审 判 长 缪雪芳审 判 员 沈小忠审 判 员 蔡 焱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