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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善刑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09-02-11

公开日期: 2014-10-10

案件名称

张颐、周权等抢劫罪,周权、苏瑞聪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权,张颐,苏瑞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嘉善刑初字第5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权。2008年9月9日因本案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被告人张颐(绰号:筷子)。2002年6月4日因寻衅滋事罪被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2008年11月4日因本案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被告人苏瑞聪(绰号:大兵)。2008年12月8日因本案被嘉善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刑诉(2008)561号、善检刑诉(2009)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颐、周权、苏瑞聪犯抢劫罪,被告人周权、苏瑞聪犯盗窃罪,于200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聚红、王陈燕出庭支持公诉,三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抢劫罪1、2008年7月23日晚,被告人周权、张颐、苏瑞聪驾驶摩托车至嘉善县魏塘镇丰前小区,由被告人周权、苏瑞聪负责在小区门口驾车接应,被告人张颐尾随徐贞飞至3幢东梯楼梯口,采用持刀威胁的方式,劫得黑色皮包一只,内有人民币120元及银行卡等物。2、2008年7月24日晚,被告人周权、张颐、苏瑞聪驾驶摩托车至嘉善县魏塘镇中医院东面弄堂口,由被告人周权负责驾车接应,被告人张颐、苏瑞聪尾随吴爱琴至东面第一行租房由南往北数第二排租房门口,将其按倒在地,并以持刀威胁的方式,劫得黑色皮包一只,内有人民币150元及银行卡等物。3、2008年7月25日晚,被告人周权、张颐、苏瑞聪驾驶摩托车至嘉善县魏塘镇中山西路778弄路口,由被告人周权负责驾车接应,被告人张颐、苏瑞聪尾随屠建南至778弄2幢4梯201室车库,采用持刀威胁的方式,劫得皮包一只,内有斯达康牌小灵通一部(价值人民币50元)、金立牌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720元)、人民币200元及钥匙等物,共计价值人民币970元。案发后,手机已被追回并发还失主。二、盗窃罪2008年7月16日晚,被告人周权、苏瑞聪至嘉善县魏塘镇亭桥南路开心一百KTV楼下,采用钥匙开锁的方法,窃得王远飞停放在该处的宝德125型骑式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800元。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嘉善县第一人民医院门诊病历卡、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人口查询信息、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证人周阿红、张强、钱帆的证言、被害人徐贞飞、吴爱琴、屠建南、王远飞的陈述、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权、张颐、苏瑞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共同以持刀威胁等暴力方法劫取公民财物,价值人民币1200余元,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周权、苏瑞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秘密窃取公民财物,价值人民币28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均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权、苏瑞聪一人犯两罪,应予以并罚;被告人苏瑞聪因抢劫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盗窃犯罪事实,对于盗窃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颐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三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均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为了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不受非法侵犯,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3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9月9日起至2019年6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张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1月4日起至2019年11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苏瑞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3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2月8日起至2019年8月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马 振人民陪审员  何全观人民陪审员  曹少彰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红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