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德商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09-02-11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罗××与德××信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德××信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德商初字第173号原告罗××。被告德××信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号。法定代表人陈××。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与被告德××信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罗××在预交诉讼费期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钱慧芳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沈永良民事案件审结报告案号:(2009)湖德商初字第173号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立案日期:2008.12.26结案日期:2009.2.11适用程序:简易原告:罗××被告:德××信投资有限公司简要案情:因原告罗××在预交诉讼费期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适用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处理意见: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备注:承办人:书记员沈永良审批意见:同意归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