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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西商初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09-02-11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苏明礼与李国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明礼,李国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杭西商初字第402号原告:苏明礼。委托代理人:陈科、曾清。被告:李国富。原告郑玲娟为与被告袁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1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群独任审判,于2009年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玲娟委托代理人王伟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袁超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玲娟诉称,2007年11月至2008年7月,依约借给袁超人民币425000元。期满,袁超未归还,已构成违约,故请求判决袁超归还借款本金425000元,支付违约金1092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被告袁超未作答辩。郑玲娟提交证据如下:2007年11月1日、12月20日、2008年7月1日借据。证明郑玲娟与袁超之间的借款关系。袁超未提交证据。上述由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袁超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答辩与质证之权利,本院对郑玲娟提交的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2007年11月至2008年7月期间,袁超向郑玲娟借款425000元,并分别于2007年11月1日、12月20日、2008年7月1日各出具借据一份,载明今向郑玲娟借款150000元、75000元、200000元,分别于2007年11月30日、12月29日、2008年8月1日前归还,逾期按日1%、日5‰支付违约金。期满,袁超未归还,郑玲娟经催讨无果诉至本院。本院认为,郑玲娟与袁超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但郑玲娟依约将人民币425000元出借给袁超,袁超收到后出具了相应借据,因此,双方之间的借款关系成立。由于袁超未按期归还全部借款,已构成违约,现郑玲娟要求袁超归还借款本金425000元及支付违约金之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但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日1%、日5‰明显偏高,法院按照月1%计算为31000元,超过部分法院不予支持。袁超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袁超归还郑玲娟借款本金425000元,支付违约金31000元,合计456000元,该款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二、驳回郑玲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袁超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42元减半收取4571元,财产保全费3270元,合计人民币7841元,由袁超负担,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杭州湖滨分理处,开户名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黄群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陆菲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杭西商初字第402号原告苏明礼(诉讼代理人:曾清陈科),男,1982年3月7日,杭州市江干区采荷新村6-1-603(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曾清、陈科(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被告李国富,男,1962年11月9日,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316号双子座公寓1-509(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或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原告:苏明礼;被告:李国富(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黄群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明礼,其诉讼代理人曾清、陈科;被告:李国富,其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其诉讼代理人:(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f0YUANGAO诉称,归还借款(概诉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被告李国富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审判长审判员黄群审判员黄群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