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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温商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09-02-1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张梅卿与陈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梅卿,陈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133号原告:张梅卿,太平街道政和路28号。被告:陈书,东街道南山前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梅卿诉被告陈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梅卿在本院通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限内既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俞圣岳审判员  奚红英审判员  叶宏斌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林巧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