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温商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09-02-1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张梅卿与陈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梅卿,陈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133号原告:张梅卿,太平街道政和路28号。被告:陈书,东街道南山前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梅卿诉被告陈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梅卿在本院通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限内既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俞圣岳审判员 奚红英审判员 叶宏斌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林巧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