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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萧商初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09-02-1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上海××务××司与杭州××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务××司,杭州××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522号原告上海××务××司。法定代表人岳××。委托代理人张××。被告杭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区党山镇××桥××里。法定代表人丁××。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务××司诉被告杭州××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务××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元,减半收取245元,由原告上海××务××司负担。审判员  王银根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崔白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