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玉商初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09-02-1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林斌与林继力、林继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斌,林继力,林继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267号原告林斌(又名林兵),,居民,住玉环县珠港镇城关玉潭东路69弄8号。(身份证号:332627197303120011)被告林继力,农民,环县珠港镇城关白岩村长坑路86号。(身份证号:33262719790323045x)被告林继会,农民,环县珠港镇城关白岩村长坑路81号。(身份证号:××01270457)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斌与被告林继力、林继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林斌负担。审 判 员 赵裕邦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叶昭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