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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玉商初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09-02-1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林斌与林继力、林继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斌,林继力,林继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267号原告林斌(又名林兵),,居民,住玉环县珠港镇城关玉潭东路69弄8号。(身份证号:332627197303120011)被告林继力,农民,环县珠港镇城关白岩村长坑路86号。(身份证号:33262719790323045x)被告林继会,农民,环县珠港镇城关白岩村长坑路81号。(身份证号:××01270457)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斌与被告林继力、林继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林斌负担。审 判 员  赵裕邦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叶昭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