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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越商初字第503号

裁判日期: 2009-02-1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林××与王×、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王×,杨××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503号原告林××。被告王×。被告杨××。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诉被告王×、杨××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缴或免缴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铃铭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车佳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