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越商初字第503号
裁判日期: 2009-02-1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林××与王×、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王×,杨××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503号原告林××。被告王×。被告杨××。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诉被告王×、杨××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缴或免缴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铃铭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车佳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