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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767号

裁判日期: 2009-02-1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季建军与陈文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建军,陈文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767号原告季建军,经商,稠城街道通惠门小区11幢4单元1601室。被告陈文通,经商,乌市稠城街道六石塘村2组。本院在受理原告季建军诉被告陈文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季建军于2009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被告陈文通所有的浙江长航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60%的股权,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季建军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被告陈文通所有的浙江长航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60%的股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洪金星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