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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592号

裁判日期: 2009-02-1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赵汉微与陈琦、李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汉微,陈琦,李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592号原告赵汉微,经商,县金炉乡王家村下公。被告陈琦,经同,乌市稠城街道建设三新村5幢13号。被告李香,经商,乌市稠城街道建设三新村5幢1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汉微与被告陈琦、李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汉微于2009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汉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毛 滨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贾惠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