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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西商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09-02-1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上××股××用卡中心与沈××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股××用卡中心,沈××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杭西商初字第246号原告:上××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海浦发××层。负责人:曾××。委托代理人:张××。被告:沈××。原告上××股××用卡中心(以下简称浦发××信用卡中心)诉被告沈××信用卡纠纷一案,于2009年1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熊英英独任审判,于2009年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浦发××信用卡中心的委托代理人张××、被告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浦发××信用卡中心诉称:2007年9月28日,沈××向浦发××信用卡中心申办上海浦某某展银行信用卡,浦发××信用卡中心根据沈××提供的资料,核准沈××的申请,核发卡号为××的信用卡。截止2008年11月14日,沈××共积欠信用卡本金6995元,利息1523.82元,超额费、滞纳金等信用卡费用1400.46元,违反了《上海浦某某展银行信用卡章程》和《上海浦某某展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规定,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沈××支付借款本金6995元、利息1523.82元、信用卡费用1400.46元,共计9919.28元。被告沈××辩称:本案所涉信用卡为他人代其所办,信用��资料并非其本人书写提供。2007年10月10日消费的6995元,在被代为办卡的人扣下13%后收到现金。但认可收到并使用了浦发××信用卡中心核发的信用卡,表示愿意归还相关款项,希望能给予时间分期归还。原告浦发××信用卡中心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信用卡申请资料,证明沈××向浦发××信用卡中心申办信用卡的情况。2、信用卡对帐单14页,证明截止2008年11月14日,沈××的信用卡借款本金、利息、费用等情况。3、上海浦某某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章某某领用合约,证明沈××与浦发××信用卡中心之间的信用卡合同权利和义务。被告沈××未提交证据。经质证,被告沈××对原告浦发××信用卡中心提���的证据2、3没有异议。但对证据1有异议,认为系他人代其办卡,申请资料上的签名不真实,与开具个人收入证明的眼力健(杭州)制药有限公司也不存在关系。基于沈××认可收到并使用浦发××信用卡中心向其核发的卡号为××的信用卡,原告浦发××信用卡中心当庭撤回该份证据,本院予以准许。浦发××信用卡中心提交的信用卡对帐单和上海浦某某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章某某领用合约,沈××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作为本案的有效证据。经庭审,根据有效证据,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07年10月,浦发××信用卡中心向沈××核发卡号为××的信用卡。截止2008年11月14日,沈××积欠借款本金6995元,利息1523.82元,超限费、滞纳金等信用卡费用1400.46元未付。本院认为,浦发××信用卡中心向沈××核发卡号为404738000581638的信用卡,双方成立信用卡合同关系,本院予以确认。截至2008年11月14日,沈××欠浦发××信用卡中心借款本金6995元、利息1523.82元及超限费、滞纳金等信用卡费用1400.46元至今未还,违反上海浦某某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章某某领用合约的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浦发××信用卡中心起诉要求沈××归还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和信用卡费用的诉讼请求,合理正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沈××归还原告上××股××用卡中心借款本金6995元,支付利息1523.82元、信用卡费用1400.46元,合计9919.2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沈××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熊英英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