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余商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09-02-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余姚市××镇××砖瓦厂与余姚市舜南××工程有限公司、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姚市××镇××砖瓦厂,余姚市舜南××工程有限公司,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123号原告:余姚市××镇××砖瓦厂,住所地:余姚市××镇下齐塔村。法定代表人:王××。委托代理人:郑××。被告:余姚市舜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城区康复路××号。法定代表人:沈××。被告:奕××。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市××镇××砖瓦厂与被告余姚市舜南××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姚市××镇××砖瓦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76元,减半收取888元,由原告余姚市××镇××砖瓦厂负担。审 判 长 楼全民审 判 员 高立群代理审判员 欧善威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史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