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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余商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09-02-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余姚市××镇××砖瓦厂与余姚市舜南××工程有限公司、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姚市××镇××砖瓦厂,余姚市舜南××工程有限公司,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123号原告:余姚市××镇××砖瓦厂,住所地:余姚市××镇下齐塔村。法定代表人:王××。委托代理人:郑××。被告:余姚市舜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城区康复路××号。法定代表人:沈××。被告:奕××。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市××镇××砖瓦厂与被告余姚市舜南××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姚市××镇××砖瓦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76元,减半收取888元,由原告余姚市××镇××砖瓦厂负担。审 判 长  楼全民审 判 员  高立群代理审判员  欧善威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史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