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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汴民终字第823号

裁判日期: 2009-02-1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开封市保安服务总公司与张茂辉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茂辉,开封市保安服务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汴民终字第823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张茂辉。委托代理人成瑞萍,开封鼓楼“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开封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润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克俊,河南正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上诉人张茂辉因与被上诉人开封市保安服务总公司(以下简称保安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07)顺民初字第6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茂辉及其委托代理人成瑞萍、被上诉人保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克俊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07)顺民初字第68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李志强审判员  薛国胜审判员  张保林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翟晓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