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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鄞商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09-02-1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林××与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37号原告:林××。被告:胡××。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与被告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以庭外和解为由,于2009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920元,减半收取计1796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296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厉国平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代)  袁世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