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鄞商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09-02-1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林××与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37号原告:林××。被告:胡××。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与被告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以庭外和解为由,于2009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920元,减半收取计1796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296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厉国平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代) 袁世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