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湖吴商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09-02-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甲与陈乙、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甲,陈乙,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湖吴商初字第96号原告:陈甲。委托代理人:宋××。被告:陈乙。被告:顾××。原告陈甲与被告陈乙、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08年12月29日向本院起诉。经审查,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由审判员陆学欣独任审判。同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因被告拒绝签收邮寄送达的应诉材料,故本院于2009年1月15日再次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并于2009年2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原告陈甲及委托代理人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乙、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告陈甲起诉称:2008年9月18日,被告陈乙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款时,被告陈乙口头承诺只暂借几日即会归还。借款后,被告未按约还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两被告系夫妻关系,故请求判令:1、二被告共同返还借款20000元;2、二被告对返还借款20000元互负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借条一份,以证明被告陈乙于2008年9月18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之事实;2、被告陈乙、顾××及其婚生子陈某的户籍资料,以证明二被告的主体身份及该借款发生于某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陈乙、顾××未作答辩,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对原告提交的二组证据,经本院审核后确认上述二组证据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8年9月18日,被告陈乙向原告借款20000元。被告陈乙于同日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由陈乙向陈甲借到人民币弐万元正,此据。后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未履行,原告故诉至本院。另查明,被告陈乙、顾××系夫妻关系,上述借款发生于某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原告陈甲与被告陈乙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陈乙未及时偿还借款,显属不当,依法应承担清偿债务的民事责任。上述债务发生于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二被告应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陈乙、顾××共同归还借款20000元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二被告归还借款20000元互负连带责任之诉请,既无法律依据,又无保障权利之必要,故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乙、顾××应共同归还原告陈甲借款2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清偿;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被告陈乙、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陆学欣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江宇华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湖吴商初字第96号原告陈甲(诉讼代理人:宋××),男,1977年2月27日,初中毕业,农林牧渔劳动者,长兴县和平镇东山村亮斗门自然村7号(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宋××(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被告陈乙,男,1963年9月4日,小学毕业,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湖州市织里镇陆家湾村98号;顾××,女,1962年12月17日,小学毕业,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湖州市织里镇陆家湾村98号(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或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原告:陈甲;被告:陈乙,顾××(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陆学欣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甲,其诉讼代理人宋××;被告:陈乙、顾××,其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其诉讼代理人:(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甲诉称,(概诉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被告陈乙、顾××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审判长陆学欣二〇0九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江宇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