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民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09-02-11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冯爱珠与叶名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爱珠,叶名忠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民初字第81号原告:冯爱珠。委托代理人:朱泳。被告:叶名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爱珠诉被告叶名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庭审时经原、被告协商一致,并自愿达成协议,故原告于2009年2月11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爱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洪 亮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顾妍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