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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善民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09-02-11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冯爱珠与叶名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爱珠,叶名忠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民初字第81号原告:冯爱珠。委托代理人:朱泳。被告:叶名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爱珠诉被告叶名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庭审时经原、被告协商一致,并自愿达成协议,故原告于2009年2月11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爱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洪 亮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顾妍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