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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龙商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09-02-1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温州市××综合饲料厂与黄××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综合饲料厂,黄××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龙商初字第10号原告:温州市××综合饲料厂,住所地:浃。法定代表人:邹××。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谭××。被告:黄××。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综合饲料厂诉被告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综合饲料厂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虹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