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余商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09-02-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宁波××天构件有限公司与宁波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天构件有限公司,宁波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157号原告:宁波××天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号。法定代表人:刘××。委托代理人:洪××。委托代理人:鲁××。被告:宁波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号。法定代表人:陈××。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天构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天构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688元,减半收取3844元,财产保全费2720元,合计6564元,由原告宁波××天构件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楼全民审 判 员 高立群代理审判员 欧善威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史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