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黄民初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09-02-1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菊飞、张巧飞等与张仙根、张昌国等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菊飞,张巧飞,张伟红,张仙根,张昌国,张雪飞,黄岩区东城街道小南门经济联合社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黄民初字第348号原告张菊飞,黄岩区西城街道滨江新村7幢8号。原告张巧飞,黄岩区东城街道南浮桥里13-3号。原告张伟红,黄岩区东城街道南浮桥里13-3号。被告张仙根,黄岩区东城街道南浮桥里13-3号。被告张昌国,黄岩区东城街道双桂路22号。被告张雪飞,岩区西城街道前洋头里3弄36号。第三人黄岩区东城街道小南门经济联合社,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环城东路9号。负责人林小德,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菊飞、张巧飞、张伟红为与被告张仙根、张昌国、张雪飞、第三人黄岩区东城街道小南门经济联合社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菊飞、张巧飞、张伟红于2009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张仙根户在黄岩区东城街道小南门经济联合社土地征用工安置补偿费12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张仙根户在黄岩区东城街道小南门经济联合社的土地征用工安置补偿费120000元。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毁损、变卖、租赁、抵押、赠与。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郝为民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郏笑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