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长民初字第786号
裁判日期: 2009-02-1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刘战斗与长安区引镇街道办事处枣园村六组及第三人王学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战斗,长安区引镇街道办事处枣园村六组,王学功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786号原告刘战斗。被告长安区引镇街道办事处枣园村六组。诉讼代表人龚治春,该组组长。第三人王学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战斗与被告长安区引镇街道办事处枣园村六组及第三人王学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战斗于2009年2月11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战斗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50元。审 判 长 商志钢审 判 员 郭 华代理审判员 苗卫平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种郁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